七、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一)实施主体:山东省教育厅
(二)职能处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许可条件:1、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外国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所在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实施正规教育的学校或者培训组织;2、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中国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本省具有法人资格且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五)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报告;2、办学机构财务清算证明文件;3、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文件;4、拟变更的合作者、校长、法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履历和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等证明文件;5、变更住所的,要提供住所情况证明文件。
(七)许可收费(无)
(八)程序:申请人向山东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承办处室负责审核并提出核准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签。核准后,通知申请人取件。
(九)许可时限: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